兩者法源依據不同
http://bwkpcpa.com/message/200951162969.html
證交稅條例自54年公布以來,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的徵免即時有變化。在78年12月31日之前,債券交易稅率與股票完全相同,因獎投條例授權,行政院也曾三度宣布停徵;79 年1月1日之後,債券交易稅率開始採取低稅率政策,並與股票稅率區隔;至91年2月1日起,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納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範圍,享有免徵交易稅的優惠。
官員指出,促產條例提供公司債及金融債免徵交易稅,主要是考量當年台灣企業正逢償債高峰期,公司債發行不易,為提升國際競爭力,降低籌資成本,因此同意自91年2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,公司債與金融債券免徵交易稅。
http://www.mof.gov.tw/fp.asp?xItem=55378&ctNode=407
本次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公布施行後,自99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,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,期能達成活絡債券市場,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階段性目標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